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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2年下半年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工作的通知

作者:教师发展中心 摄影: 审核: 责任编辑:人事处来源: 发表时间:2022年09月08日 14:00点击:次

各学院(部):

为充分发挥优秀骨干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帮助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教学、科研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根据《武汉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武院政字〔2020〕18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2022年下半年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养对象

(一)2022年7月1日(含)以后入职的,首次从事高校教学工作,年龄35岁以下且不具有讲师职称或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

(二)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可自愿参加导师制培养;

(三)根据实际需要,教务处、科研处、学院(部)认为有必要进行导师制培养的教师。

二、培养期限

培养对象接受导师指导一般为1年。

三、导师选聘

(一)导师选聘工作由学院(部)负责组织。导师选聘条件和程序,严格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每位导师原则上最多同时指导2名青年教师。

(三)所选聘导师承诺能承担并完成青年教师指导工作。

(四)导师的主要职责和青年教师的任务,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管理与考核

(一)骨干教师担任导师工作的经历作为岗位聘任、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青年教师接受导师指导培养的经历和考核结果,纳入其年度和聘期考核内容。

(三)各学院(部)实施青年教师导师制的情况,将纳入学校年终对各学院(部)师资队伍建设的考核范围。

(四)青年教师接受导师指导培养期满后,学院(部)应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组织考核。考核不合格的青年教师需继续参加为期一年的导师制培养,对不能认真接受导师制培养或实行导师制两年后考核仍不合格的青年教师,学校将做出调离教师岗位或解聘的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实施青年教师导师制是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学院(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对符合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的青年教师,应按规定组织导师选聘工作。

(二)各学院(部)应根据本单位的学科专业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将青年教师导师制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落实专人负责青年教师导师制日常管理工作。

(三)各学院(部)青年教师导师选聘工作落实后,填写《武汉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名单汇总表》(附件1),于2022年9月16日前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8905@focussystemsltd.net,纸质版交至教师发展中心。并组织青年教师和导师填写《武汉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计划》(附件2),于2022年10月14日前汇总好一式三份交至教师发展中心。

联系人:周芸         联系电话:81299699转8061

附件另发。

                                                     教师发展中心

                                                     2022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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