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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 摄影: 审核: 责任编辑:实践科来源: 发表时间:2022年09月26日 15:27点击: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评估监测,保证本科人才培养基本质量,根据教育部《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高校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以下简称“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实施工作的统筹组织和全程监督, 通过教育部建立的全国本科毕业论文抽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抽 检信息平台”)具体实施。

第三条 本科毕业论文是检验本科毕业生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基本技能和创新精神的重要途径,也是检验本科高校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环节。开展本科毕业论文抽检,旨在引导高校建立健全本科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规范和加强毕业论文全过程管理,严把毕业“出口”。

第四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对象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学士学位的论文,抽检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抽检论文覆盖全省所有本科层次普通高校(军事院校除外)及其全部本科专业。

第二章  评议要素和重点

第六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重点对选题意义、写作安排、逻辑构建、专业能力以及学术规范等进行评议。

第七条 省教育厅对有毕业论文要求的本科专业,制定《湖北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评议要素》(见附件)。评议专家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结合评议要素进行评议。其他形式的毕业论文(如毕业设计、毕业作品、发明、专利、毕业实习报告、案例分析、调查报告、研究报告、实践报告、设计策划方案、创作作品等),评议专家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参考评议要素进行评议。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省教育厅根据教育部统一部署制定年度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实施方案,确定论文抽检重点、抽检比例、抽检方法等印发年度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通知,组织开展抽检工作。各高校按通知要求开展论文抽检工作。

第九条 高校应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要求,积极配合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准确完整地提供本科毕业论文、学位授予信息等材料。省教育厅利用教育部抽检信息平台对抽检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检测结果供专家评审参考。

第十条 省教育厅制定本科毕业论文评议专家遴选原则,通过全国抽检信息平台采取随机匹配方式组织同行专家对抽检论文进行评议,提出评议意见。每篇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评议,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毕业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将认定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

第四章  结果反馈与使用

第十一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结果由省教育厅向有关高校反馈,同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结果的使用。

一)抽检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二)对连续2年均有“存在问题毕业论文”,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高校省教育厅将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减少其招生计划,并进行质量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高校应对有关部门、学院和个人的人才培养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追责。

三)对连续3年抽检存在问题较多的本科专业,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的视为不能保证培养质量省教育厅将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其暂停招生,或由省学位委员会撤销其学士学位授权点。

四)对涉嫌存在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毕业论文,高校应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对查实的应依法撤销已授予学位,注销学位证书,并将处理结果报省学位委员会。

(五)抽检结果将作为本科教育教学评估、一流本科专业建设、本科专业认证、专业建设经费投入、招生计划分配等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三条 高校应建立校级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制度,加强对本科毕业论文各个环节的管理,健全本科毕业论文质量保障体系。

第十四条 高校应建立和完善学生申诉机制,受理学生对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结果的异议,妥善处理学生申诉事项。省教育厅建立高校申诉机制,受理高校对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结果的异议。各高校对在省级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有异议的,可在抽检结果公布一个月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向省教育厅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设立省级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经费。高校设立校级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经费,并列入学校年度预算,保障校级抽检工作顺利开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北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评议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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