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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建设】武汉学院课程教学大纲编写原则及管理规定

作者: 摄影: 审核: 责任编辑:教务处来源: 发表时间:2021年05月18日 11:00点击: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执行教学计划的教学指导性文件,是评价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的主要依据,是加强课程建设的重要内容。为加强课程建设,保证我校课程教学大纲的编制和管理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基本内容

第二条  教学大纲的基本内容

教学大纲的基本内容包括:课程基本信息、教学目标、基本要求、各教学环节学时分配、教学内容、重点、难点、课程考核要求、复习思考题、教材及教学参考书等。

(一)课程基本信息。包括课程编码、课程名称、课程类别、学时、学分、先修课程、适用对象、课程简介等。

1.课程编码:本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编码;

2.课程名称:本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名称;

3.课程类别:通识教育必修课、通识教育选修课、学科基础必修课、专业基础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等类别;

4.总学时、授课学时、实验学时:本课程的总学时以及相应的课堂讲授和实验学时;

5.学分:本课程的学分;

6.先修课程:为完成本课程学习应预先修读的课程(如无,须注明“无”);

7.适用对象:本课程适用的专业、年级等;

8.课程简介:简要介绍本课程的主要内容以及学生通过学习本课程后所能掌握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200字左右。

(二)教学目标及任务。写明本课程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地位及作用,学生通过学习该课程后在知识、能力和素质等方面应达到的要求。

(三)学时分配。要求以表格方式说明各章的学时分配。

(四)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以“章”为单位说明本章节的主要内容及重点、难点和思考题。

(五)实验、实践内容。结合课程必须进行的实验、实践教学,具体列出项目名称、学时数、目的和要求。

(六)课程考核方式与成绩评定。写明本课程的考核方式、要求等。要求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拟定考核方式和要求,侧重考核学生利用所学知识综合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了发挥好考核的导向作用和效果,应注意平时考核环节。成绩评定应注明行程式评估(含分项占比)和终结性考核的占比。

(七)推荐教材及教学参考书。列出本课程使用的教材、实验指导书及教学参考书的书目、主编、出版单位、出版时间、标准书号(ISBN)及参考文献等信息。有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马工程”)教材的课程必须确保使用“马工程”教材;其它课程优先选用国家规划教材等优秀教材。

第三章  编写要求

第三条  教学大纲的制定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符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体现“应用型、重特色、国际化”办学定位。

第四条  课程教学大纲应融入课程思政,融入教学改革的新成果、科技新理论、社会发展的新需求等内容,注重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教学的同时,突出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第五条  教学大纲应符合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符合教学计划的要求,符合培养方案对本门课程的要求;注重各相关课程的内在联系,避免知识点的遗漏或重复;遵循课程内容的内在逻辑,做到重点突出,难点分散,深入浅出,循序渐进;注重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全面发展,促进学生自主学习、研究性学习,合理安排实践教学内容和环节。

第六条  独立设置的实验实训课程单独编制实验实训课程教学大纲;课程内实验教学内容在课程教学大纲中与理论内容统一编制。

第七条  通识教育课的教学大纲由教务处委托开课单位统一编写;跨学院上课的课程由开课权单位负责编写;其他课程由学院(部)组织安排。教学大纲的制定(修订)应由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且有丰富教学经验和较高学术水平的教师完成。

第八条  教学大纲要同人才培养方案对课程的要求相一致,课时安排不得超出或少于人才培养方案对该门课程的学时分配。

第九条  编制好的课程教学大纲经专家论证后,由学院(部)按专业装订成册(包括封面、目录、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各类课程教学大纲),送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课程教学大纲的管理

第十条  课程教学大纲一般在人才培养方案定稿后编写。

第十一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组织课程教学的依据,为保证教学的连续性、稳定性、教学大纲一经审定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应随意改动。

第十二条  在课程教学大纲执行过程中,各专业教研室确因学科发展变化、教学目的调整,需要对课程教学大纲做部分修订时,须向所属院(部)、教务处提出申请,批准后才能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  课程教学大纲属于学校基本教学文件。教务处负责组织、协调并检查教学大纲的编制工作。经审定的课程教学大纲由教务处、学院(部)、专业教研室各保存一份,进行分级管理。学院(部)应严格按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活动,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按课程教学大纲内容组织相关的教学检查和评估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学院课程教学大纲编写原则及管理规定》(武院教字〔201641号)同时废止。

 

武院教字〔20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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