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团队精神的培养,推动人才培养模式和实践教学的改革,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创新创业人才脱颖而出,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大学生学科竞赛。为提升我校大学生学科竞赛的组织与管理水平,使竞赛组织管理工作更加规范、科学且具操作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竞赛的参赛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鼓励学生跨专业组队,形成知识全面、勇于创新、敢于实践的竞赛团队。
第二章 竞赛类别
第三条 根据学科竞赛的组织机构、竞赛层次、社会影响和获奖难度等方面综合考虑,将学科竞赛分为四类:
A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世界性学科竞赛,以及教育部主办、团中央主办、专家主导、获奖难度和社会影响较大的全国性重要赛事。
B类:教育部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国家各部委或国家一级学会等主办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全国性赛事;由省级政府或省教育厅组织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学科竞赛等。
C类:省级教学指导委员会、省级学术团体和学科专业学会以及行业协会组织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学科竞赛;知名企业(世界500强)组织的影响力较大的学科竞赛等。
D类:学校组织的全校性学科竞赛。
第四条 未列入学校名单的学科竞赛(如国际性学科竞赛、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地市级及以下地方政府、大型企业等举办的学科竞赛)由相关学院(部)申报,学校参照上述原则进行认定。
第三章 组织管理及实施
第五条 学校资助的学科竞赛由学校统一管理,教务处负责大学生学科竞赛A类、B类、C类获奖成果管理。各院(部)为具体负责大学生学科竞赛组织、培训及参赛等工作的承办单位。
第六条 为保证学科竞赛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规范管理,各院(部)的负责人应为学科竞赛的承办单位负责人。各承办单位需选派水平高、责任心强、热爱学科竞赛工作的专任教师担任竞赛的指导教师,确保竞赛活动的可持续发展。
承办单位在接到竞赛报名通知后,应及时研究并制订参赛方案,组织落实参赛学生的选拔工作和竞赛指导工作,为参赛学生提供参赛所需的必要设备、仪器、材料和场地等,并结合学科竞赛活动组织有关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A、B、C类学科竞赛成果奖励工作。竞赛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及时申报奖励,并将相关竞赛文件、获奖证书或竞赛成绩、奖杯或奖品的实物(照片),书面总结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及时提交教务处。教务处无法认定的竞赛项目,将提交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认定。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为确保学科竞赛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每年下拨一定额度的专项经费到各院(部),资助A类或B类竞赛项目的参赛费用。
学校鼓励各承办单位参加含金量高的学科竞赛,如确有突破,相关单位可提出申请报告,学校审批后予以资助。
第九条 由各院(部)承办,企事业单位提供赞助或冠名的省级及以上的学科竞赛,承办单位可申请承办竞赛的相关费用,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学科竞赛经费坚持合理使用、统筹兼顾和专款专用的原则。经费使用范围如下:
(一)参赛报名费;
(二)竞赛期间学校领队、指导教师及参赛学生的差旅费(按有关竞赛文件规定的参赛人数基本要求执行);
(三)比赛需要的邮寄费,耗材费,作品制作费等杂费;
(四)按竞赛主办机构要求需进行封闭竞赛、限时完成的竞赛项目,承办单位可组织赛前集训,其资助标准如下:
1.选拔参赛队员的工作环节费用不超过1000元。
2.参赛组队的集训原则上不超过10天,指导教师工作量的认定按照学校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承办单位需做好集训工作计划和预算。
3.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追加经费额度,须提交书面说明材料,经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予以追加。
第十一条 使用学校资助经费制作的竞赛作品,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作品原则上由学校集中保存、展示。
第五章 奖励
第十二条 奖励范围为受学校资助的学科竞赛项目。获奖级别和等次的认定,以竞赛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根据评选办法评定。
一等奖奖励在A类学科竞赛项目中获得个人一、二、三等奖或团体前六名者;二等奖奖励在B类学科竞赛项目中获得个人一、二、三等奖或团体前三名者;三等奖奖励在C类学科竞赛项目中获得个人一、二、三等奖或团体前三者。非决赛评定的奖项不予奖励。
奖金额度分别为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
指导教师(团队)获得同等奖励。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学科竞赛项目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获得竞赛组委会奖金的,学校不再另外发放奖金。
获得国家特等奖或影响较大的国际奖项,经学校评议认定后,给予参赛师生特别奖励。
第十四条 获得奖励的指导教师,在满足其他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在年度考核、职称晋升、优秀教师评选中给予优先考虑。获得奖励的参赛学生,可在奖学金,优秀学生等评选中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各类竞赛,须遵守相关章程、严守学术诚信。学校将依照相关规定,对存在违反学术道德等行为的学生给予相应处分;对在职教职工及单位责任人,按照《武汉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如涉及法律问题,将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武院政字〔2019〕1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