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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教学】武汉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2023年10月修订)

作者: 摄影: 审核: 责任编辑:王熳来源: 发表时间:2023年10月27日 09:30点击:次

第一章

第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实现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培养大学生综合素质和综合能力应用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为切实做好我校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工作,提高论文(设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主要教学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进行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初步培养学生科学研究的能力以及创新意识。原则上艺术类、理工类等专业学生须完成毕业设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毕业论文(设计)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指导文件和指示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有关政策、制度及规定。宏观管理全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协调解决有关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相关问题。

(二)负责组织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选题、开题、中期检查、评阅、答辩、评分、资料存档等教学环节的质量监控和检查,开展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工作总结、经验交流和质量评估等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部)应成立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毕业论文(设计)具体工作的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学校有关毕业论文(设计)的管理规定,结合专业特点,制定本院(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实施细则。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编写各专业毕业论文(设计)教学大纲,拟定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计划。

(二)负责组织开展论文(设计)写作相关培训,指导教师选聘及资格审查工作,督促指导教师认真履行指导职责。

(三)负责组织毕业论文(设计)征题、审题、选题、开题及中期检查等工作,定期检查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展和质量,做好各环节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

(四)负责成立学院(部)答辩委员会,组织毕业论文(设计)评阅、答辩资格审查、答辩及成绩评定工作。

(五)配合学校做好论文(设计)抽检工作,做好抽检结果反馈,督促指导教师做好论文(设计)的修改完善工作;

(六)负责组织本院(部)优秀毕业论文(设计)评选和不及格毕业论文(设计)复审工作。

(七)负责做好毕业论文(设计)档案管理及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总结。

(八)负责协调及处理本院(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中遇到的其它问题。

第三章 对指导教师的要求

第五条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是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原则上应由教学经验丰富、责任心强、有一定科研工作经历的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担任。根据实际需要,各院(部)可遴选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助教或聘请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与本学科高职称的指导教师联合组成双导师组,共同承担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工作。企事业单位指导教师由学院(部)遴选,提交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指导教师发挥主体责任和主导作用,高标准指导学生开展论文(设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定选题并做好论证,对所指导学生下达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并明确工作进度安排等具体要求。

(二)负责指导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定期检查学生论文撰写进度并予以答疑,开展毕业论文(设计)中期检查,全面掌握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进度和质量。

(三)负责指导学生按学术要求和规范格式撰写毕业论文(设计),及时审阅毕业论文(设计)初稿,并提出修改意见;评阅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撰写学术评语并评定成绩。

(四)负责审查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全部资料,预审毕业论文(设计)是否达到相应要求,指导学生做好答辩准备。

(五)协助学院(部)完成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归档工作。

第七条 为确保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各学院(部)应结合教师教学科研能力适当分配指导学生人数,原则上讲师及以上职称教师单独指导人数不超过8人,双导师联合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且双导师组高职称的教师仅能协助一名助教或企事业单位指导教师开展毕业论文(设计)工作。

第八条 指导教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如确需更换须经学院(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对学生的要求

第九条 毕业论文(设计)由学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对学生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不得无故缺席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努力学习,勤于实践,勇于创新,在实践中努力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严格按照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相关规定和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定期主动向指导教师汇报工作进度,虚心接受指导教师的指导和检查,毕业论文(设计)相关资料应及时提交指导教师审阅、存档。

(三)恪守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秉持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不抄袭、剽窃或弄虚作假,不得找人代做,不得买卖毕业论文(设计)。

第五章 选题及开题

第十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工作由各学院(部)组织。原则上每生一题,也可多名学生(不得超过5人)共同协作完成同一研究课题,但必须明确每名学生独立完成的工作内容及相应工作量,并形成独立论文(设计)选题,学生分开撰写毕业论文(设计)。

第十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达到毕业论文(设计)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

(二)选题应紧密结合生产和社会实践,或专业研究领域的理基础,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意识及理论研究能力,保证学生在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获得系统性、综合性训练。

(三)难度、份量适中,深度与广度兼顾,工作量饱满,综合训练强,学生经过努力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论文(设计)任务;

(四)选题每年的更新率不小于90%

第十二条 学生可从学院(部)提供的选题库中选择论文(设计)题目,也可以自拟题目,其选题须经指导教师同意。提倡学生结合课程论文(设计)、大学生科研立项、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教师的科研项目以及毕业实习进行选题。鼓励学生参与企事业单位课题并据此完成毕业论文(设计)。选题确定后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确需变更的,应由学生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后报学院(部)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应及时下达任务书,任务书一经审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四条 论文(设计)开题应撰写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包括研究目的和意义、研究现状和文献综述、研究内容、写作大纲、主要参考文献、完成措施及写作进度计划等内容。

第十五条 开题报告经指导教师同意后,学生可进入毕业论文(设计)撰写阶段。开题未通过的学生须在教师指导下重新开题。

第六章 论文(设计)撰写

第十六条 文科类专业毕业论文(设计)应紧密结合生产与社会实践,原则上有社会调查报告、案例分析、翻译实践与评析等内容;理工科专业毕业论文(设计)应突出综合性训练、工程实践等,原则上应有项目设计、工程设计、编程、技术开发等内容;艺术类专业毕业论文(设计)中应紧密结合艺术设计实践,应含艺术创作和作品成果等。各专业在实验、实习、工程实践和社会调查等社会实践中完成的毕业论文(设计)比例应达到50%以上。

第十七条 毕业论文(设计)正式文本包括以下内容:(1)封面;(2)作者声明;(3)论文(设计)题目及署名;(4)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5)目录;(6)正文;(7)注释(毕业设计类为非必选项);(8)参考文献;(9)致谢(非必选项);(10)附录或实验设备说明(非必选项);(11)成果要求(毕业设计类)。毕业论文(设计)应符合学校规定的论文撰写基本规范。

第十八条 毕业论文正文字数,原则上文科类不少于10000字符,理工类不少于8000字符,艺术类不少于6000字符,外语类专业不少于6000单词。中文摘要字数一般为300~500字,外语类不少于260个实词。

第七章 论文(设计)评阅及抽检

第十九条 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应对毕业论文(设计)进行认真评阅、评定成绩并给出书面评语,明确指出毕业论文(设计)的优点和不足,并给出是否推荐答辩的结论,且应于答辩资格审查前完成。

第二十条 评阅教师由学院(部)答辩委员会指定,需由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担任,实行指导教师回避原则。原则上,中级职称指导教师评阅篇数不得多于10篇,副高及以上职称指导教师评阅篇数不得多于20篇。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组织同行专家对每个专业的论文(设计)进行随机抽检,抽检比例为6%,参照《湖北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评议要素》及湖北省教育厅抽检规则进行抽检和评议。

第八章 论文(设计)答辩

第二十二条 学生答辩前必须进行论文(设计)查重。学生按规定在论文(设计)管理系统提交论文(设计),进行不超过2次的重复率检测。

第二十三条 学生答辩前必须进行论文(设计)资格审查及公示。凡存在以下情况的学生,不允许参加答辩。

(一)未按规定时间在论文管理系统中提交毕业论文(设计)各项材料并审核通过的。

(二)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或评阅教师评阅成绩不及格的。

(三)毕业论文查重检测重复率高于25%的。

(四)毕业论文(设计)检查论文(设计)质量不达标的。

(五)毕业论文(设计)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

答辩资格审查未通过者,须在指导教师指导下修改完善,符合条件后方可向学院(部)申请参加下半年答辩。

第二十四条 学院(部)应成立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人数为奇数,由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也可聘请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答辩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确定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小组成员;组织和落实本院(部)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工作;审定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及评语。

第二十五条 答辩委员会下设若干答辩小组,答辩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设组长1人,秘书1人。组长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答辩小组成员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答辩小组主要职责是:审阅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文本,拟定答辩提纲,组织答辩工作,对学生论文(设计)答辩进行评价及评定成绩,做好答辩记录。

第二十六条 所有毕业论文(设计)必须进行答辩。答辩以公开方式进行,实行回避制度,答辩具体程序由学院(部)根据学校工作要求自行拟定。

第二十七条 毕业当年每个学生可有2次正式答辩机会,即5月和11月。学院(部)可组织开展预答辩,其实施方案由各学院(部)自行制定。

第九章 论文(设计)评分

第二十八条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经指导教师评分、评阅教师评分、答辩小组评分后形成总评成绩,最终确定学生论文(设计)成绩。具体评分标准参照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性评分标准。综合成绩同时记百分制成绩和等级成绩,等级成绩分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和不及格(60分以下)。各学院(部)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的比例应控制在本院(部)应届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总数的20%

第二十九条 答辩成绩不合格,或未参加答辩的,其毕业论文(设计)等级记为不及格。

第三十条 答辩结束后,学院(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在全面考察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基础上,按本院(部)应届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总数5%的比例向教务处推荐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的检测重复率不得高于15%

第十章 资料存档与总结评估

第三十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资料由各学院(部)集中统一管理,保存期限为4年。校级及以上级别的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电子资料由各学院(部)报教务处,教务处统一汇编,印刷成册交校档案馆保管。

第三十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资料存档内容及顺序,见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结束后,各学院(部)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组织指导教师、系(教研室)对毕业论文(设计)归档材料进行自查、整改、总结和分析,并向教务处提交自查整改报告和工作总结。

第三十四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根据学校要求和安排,积极组织学院(部)进行毕业论文(设计)质量评估工作。

第十一章

第三十五条 各学院(部)应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含辅修学士学位学生和留学生。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武院政字〔202066号)同时废止。

 

 附件1:武汉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存档内容及顺序

 附件2:武汉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撰写基本规范及参考格式

 附件3:武汉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性评分标准

 附件4:武汉学院毕业论文(设计)材料册

 

武院政〔202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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