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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研究中心章程


为了明确我校湖北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性质、宗旨、任务、组织机构、人员组成,确定中心科研体制与运行机制,保障中心科学管理、高效运行,实现高水平研究中心建设目标,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中心名称

中文名称:湖北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研究中心

英文名称:Research Center for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Hubei Private Enterprises(简称RCIDHPE)。

第二条  中心性质

中心是武汉学院下属科研基地,在武汉学院领导下开展非营利性业务活动,是立足于湖北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研究的学术机构, 也是与其他相关研究机构进行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学术组织。

第三条  中心宗旨

以武汉学院科研队伍为基础,联合校内外相关学术力量,采用现代科学研究方法,在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社会道德风尚下,以党的新发展理念为指导,密切联系湖北民营企业发展定位,进行民营企业营商环境优化、民营企业产业转型升级、民营企业投融资及金融支持、要素聚集及民营企业成长机制等相关的学术研究,努力探索推动湖北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理论基础与政策机制,为本省乃至全国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四条  中心领导机构

中心受武汉学院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心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黄家湖大道333号。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  中心基本任务

1.中心主要研究范围

1)民营企业营商环境优化研究;

2)民营企业产业转型升级研究;

3)民营企业投融资研究;

4)民营企业成长机制研究。

2.加强相关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1)跟踪相关学科前沿问题并深入开展研究,增加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相关领域的研究深度;

2)以区域经济学、企业管理、金融学、信息工程等学科为依托,组织开展跨学科交叉研究,拓宽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研究的广度;

3)设立以博士为主的专职研究人员职位;

4)设立国内外著名学者客座教授职位;

5)每年选派若干名研究骨干到国内外知名研究机构学习交流;

6)结合我校一流学科建设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3.组织学术交流和情报资料建设

1)组织开展国际、国内、省内相关学术成果交流活动;

2)组织开展本省特色产业研究、交流活动;

3)组织开展国家级、省部级相关项目申报交流;

4)组织相关情报资料建设,编辑出版相关主题的读物、著作、电子声像等信息资料。

4. 承担重大研究项目,组织课题攻关,开展咨询服务

1)积极主动申报和承接民营企业发展调研;

2)积极参与政府及职能部门的应用研究课题;

3)广泛开展横向项目合作研究,服务企事业单位;

4)及时报送相关研究成果,为相关政府部门、企业等建言献策。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内民主集中制及常务委员会负责制。学术委员会是中心在学术上的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方向的确定,审议申报省部级和国家级重大研究项目,评估研究成果。学术委员会由7--11名相关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临时出现重大问题,则采用通讯方式征求各位委员的意见。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八条  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主持中心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根据中心宗旨制订中心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向学术委员会汇报中心工作并提交由学术委员会讨论研究的问题。中心设秘书一名,协助主任、副主任做好中心日常工作,并负责中心的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网站管理及相关文秘工作。

第九条  根据研究需要,中心下设若干研究所、研究室等,各所(室)设负责人一名,负责组织本所(室)研究人员拟定研究课题,检查课题的实施与结项,组织人才培养工作。

第四章  研究队伍

第十条  研究人员的构成。武汉学院有志于本中心研究课题,自愿参加本中心研究工作的教师、科研人员,经本人申请,中心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均可成为本中心研究员。经本中心成员推荐、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可聘请校外相关领域专家学者为本中心特约研究员。

第十一条  研究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中心研究员、特约研究员享有向本中心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本中心承担的科研课题研究,出席本中心举办的学术活动和对外交流活动,使用本中心收藏的学术资料和使用本中心科研资助的权利。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中心应积极申报和承担重大科研项目,应将产出重大科研成果作为基地建设的首要任务。中心应重点争取国家级、省部级项目,还应积极申报承揽国内外相关研究课题,每年制定中心研究项目指南,面向省内外开展合作研究。

第十三条 中心研究项目的管理按相应立项主管部门管理办法执行,中心自主设立的研究项目按武汉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十四条 中心项目研究任务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按计划提交研究工作报告、论文、著作等项目成果,中心秘书应做好项目成果的整理和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由中心研究经费资助产生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著作、研究报告、专利、软著等,其第一完成单位必须为武汉学院,成果应标注“湖北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研究中心”,或标注中心研究人员所在的团队或项目名称及编号。

第十六条 由中心经费资助的学术交流、学习考察活动结束后,相关人员应及时整理上交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中心经费主要来自学校拨款和课题经费。中心应积极募集海内外个人和团体的捐款。科研经费的审批,实行主任和课题负责人双签制。

第十八条 中心经费使用管理按照公开、节约的原则,遵照学校财务制度和中心经费管理条例执行。

第八章  奖惩管理

第十九条  中心鼓励和资助研究人员在国内外高水平期刊上发表论文成果,出版高水平学术著作,产出高质量咨询服务成果。对于上述成果,按武汉学院科研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第二十条  中心研究员、特约研究员长期无故不参加本中心活动,不完成本中心承担的研究课题,或有违本中心章程、有损本中心声誉的行为的,经中心成员大会讨论报中心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予以除名,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本章程由中心负责解释。

 

湖北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研究中心

2019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