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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运行】武汉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作者: 摄影: 审核: 责任编辑:综合科来源: 发表时间:2023年06月26日 09:42点击:次

第一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任务,取得毕业资格。

第三条 除通识教育选修课外,其他课程平均分≥70分。

第四条 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外语水平可参照其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非艺术类、体育类本科生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400分,艺术类、体育类本科生≥320分者视为外语水平合格。

第五条 符合毕业条件但未满足第三条规定且必修课均分不低于65分的,如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通过提供相关材料进行学位申请:

(一)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家新闻出版署可查询且刊号与其匹配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提供发表论文的期刊原件,并由学校相关专业两位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教师评审和推荐;

(二)获得专利(外观设计除外)、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提供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参加A类学科竞赛获得省级二等奖及以上的,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考取研究生、出国读研的,提供录取通知书、Offer或其他相关证明;

(五)考取公务员、参与“三支一扶”计划的,提供政审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

(六)获得校级以上优秀学生奖项的(含一、二、三等奖),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七)应届毕业生毕业季入伍和应届毕业生毕业当年入伍的,符合《武汉学院大学生应征入伍管理办法》(武汉学院政字〔2018117号)学业管理相关规定,可通过提交入伍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学位申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

(二)未能取得毕业资格者;

(三)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七条 在校学习期间,因舞弊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如学生在校期间表现突出,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在处分已解除情况下,可通过提供有关材料进行申请:

(一)必修课均分80分以上;

(二)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提供发表论文的期刊原件,并由学校相关专业两位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教师评审和推荐;

(三)参加A类学科竞赛获得国家级奖项的,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考取研究生、出国读研的,提供录取通知书、Offer或其他相关证明;

(五)考取公务员、参与“三支一扶”计划的,提供政审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

第八条 在校学习期间,有其他违纪处分记录但已解除的学生,在达到毕业条件下,且满足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 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此补充规定从发文之日开始执行。

武院政字〔20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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