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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运行】武汉学院排课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 摄影: 审核: 责任编辑:综合科来源: 发表时间:2023年06月27日 10:02点击:次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充分、合理地利用和配置教学资源,科学、合理地组织教学活动,保证教学工作有序进行,促进教学质量提高,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教学任务落实

第一条 教学任务是指每学期所要完成教学执行计划内规定的所有教学内容,包括理论课程、实验、上机、实习实践、课程设计、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环节。

第二条 每学期教务处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下一学期的教学执行计划。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对教学执行计划中的课程或教学环节进行调整的,须按规定填写《教学执行计划课程更改申请表》,经学院(部)分管领导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变更,一般在每学期的第十周前完成调整。

第三条 学院(部)根据教务处下达的下一学期教学执行计划,做好教学任务的组织、落实工作,合理安排任课教师,同时填写《武汉学院教学任务书》,经学院(部)确认,由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交教务处备案,并根据教学任务书将教学任务录入教务系统。教学任务的落实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主讲教师应符合《武汉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中规定的有关条件,并按照择优聘任的原则,学院(部)应尽可能安排学术水平较高、教学效果较好的教师担任主讲教师,以保证教学质量。安排外聘教师上课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履行聘任手续。

(二)有实践教学环节的课程,学院(部)应安排有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

(三)学院(部)下设的系或教研室,需对归属课程的各个教学环节安排和实施负全面责任。

(四)在安排教学任务时,专任和自有教师不得随意指定授课时间,外聘教师授课时间须提前确定,原则上不允许修改。授课教师对教学场地有特殊要求的可提前说明。

第二章 排课原则

第四条 排课以学期教学执行计划、教学任务书、实践教学安排和学校校历为依据。排课过程中应综合考虑课程性质、学生、教师、教学资源等各种因素,进行优化组合,兼顾班级课表和教师课表的合理性。排课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保证每周班级课程安排的均衡性和连续性,不得出现单日课程过多或过少的情况,不得出现晚上学时多、白天学时少的情况。以讲授理论为主的课程,一天内同一上课班级同一门课程连上不得超过2学时(除独立设置实践实验课、实习课及艺术类专业课外);周学时4学时以上(含4学时)的课程,原则上每两次课之间隔天安排;无特殊情况,课表不得3节或4节连排;周学时为单数的课程,采用单双周的排课方法(即单周4学时、双周2学时或双周4学时、单周2学时)。

(二)每周内每位任课教师上课的时间安排要相对均匀,不得过于集中,原则上每位任课教师的日课时不得超过4学时。

(三)同一学期每位教师承担的课程门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门;同一教师在同一教学班担任2门(含2门)课程以上的,不得安排在同一天授课,且同一门课程不得连续两天授课。

(四)优先安排通识课和专业必修课(含独立设置的实验、实训课)。

(五)学院(部)可根据标准课堂人数设置教学班,将多个行政班合并为一个教学班开课。理论性强的学科基础课、专业课原则上合班排课,因实验场所受限的课程可分班排课;体育类课程原则上排在理论课后。

1.合班按以下优先级顺序进行:同一年级、同一专业、同一专业大类、同一院(部)。

2.合班限制规则:为减少排课冲突,原则上禁止跨学院(部)合班。但如通识教育必修课课堂数量较多,则允许少量跨院(部)合班。

(六)任课教师应该服从学校和院(部)的统一安排,不应因个人原因影响班级课表的合理性。

(七)艺术类专业课程可依据课程特点开展模块化教学,集中排课。

(八)排课须结合上课人数、教室座位数、课程类型、课程性质和特点等合理安排教室,避免出现教室空位或人数过多,避免出现因教室安排不合理临时调换上课地点等现象。为保证学生课间转换教学场地的通行安全及合理性,在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尽量避免学生半天之内在两个距离较远的教学场地转换。

第三章 排课管理

第五条 学校实行全天排课制度,每节课授课时间为45分钟,同一门课程连排学时一般为2学时。上午包含12节和34节两个授课单元,下午包含56节和78节两个授课单元,晚上包含910节授课单元和11节晚自习。周一至周五为正常排课时间。

每周三下午为教师教研活动时间,原则上不排课;周一至周五晚上,优先安排通识教育选修课;辅修学位课程由学院(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根据教学资源状况和课程性质的不同,排课工作在统筹全校教学资源,协调学院(部)教学需求的基础上,学院(部)严格按以下工作程序、步骤和时间节点进行课表编排。

(一)每学期第十一周,教务处根据核对后的教学执行计划下达下学期学院(部)的教学任务书。

(二)第十二周,学院(部)根据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落实任课教师、同一课程的开课课堂数、教学资源使用要求、上课周次等具体任务安排,并由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第十三至十五周,学院(部)将教学任务中的教学班、任课教师等相关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录入教务系统并进行课表编排。在录入工作中,学院(部)教学秘书须认真严谨,仔细校验,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四)第十六至十七周教务处进行课表审核,并向学院(部)反馈。

(五)第十八至十九周,学院(部)教学秘书对班级课表和教师课表进行校对,检查授课教师、教室、班级、课程等是否存在冲突或遗漏,以及班级和教师课表的合理性等问题,如存在问题,与教务处共同调整解决。

(六)第二十周教务处公布正式课表,并组织学生进行体育小项和通识教育选修课选课工作。学院(部)须及时告知师生课表信息,并存档相关资料。

第七条 课程表一经确定,任何教学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原则上第一教学周不允许调(停)课。如确需调(停)课的,须按《武汉学院调(停)课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调(停)课手续。对未经允许私自调(停)课的教师,一经查实,严格按《武汉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武院教字〔20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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